38岁的京东员工李先生称自己于2018年入职京东尚科,2018年9月15日正式转正,跟京东的合同签了3年多,2021年6月合同到期。转正申请中的试用期工作成绩、价值观考核、工作能力考核三项指标均为优秀。
2018年12月,李先生被领导约谈,称其能力不够,让李先生办理离职手续。
2019年4月公司以“整体业务、组织架构进行调整”为由,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76元。
此后,李先生通过劳动仲裁裁决京东继续与其履行合同。京东不服裁决,先后两次上诉均被驳回。2020年11月9日,李先生在终审胜诉后前往公司复岗,3天后收到京东的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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